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被 告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本日預定依職權訊問證人戊○○、丙○○,請被告協同證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