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 告 李騰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04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