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勞訴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經本院於9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叁拾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貳、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又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38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參、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本院民國9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爰依上開法條規定,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肆、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伍、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