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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40號受 罰 人 周季平即聲請人受罰人因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季平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即聲請人周季平就任樺啟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98年2月24日就任,並曾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限,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77號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限至98年8月23日止,受罰人原應於上開清算期限前完結清算,然受罰人遲於98年9月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足認本件受罰人確未於前接揭法定6個月之期間內完結清算,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