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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司促字第 330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3045號債 權 人 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請具體說明聲請狀中所列請求侵

權原因內所述之債務人究為何人⑴「債務人」明知以職務訴訟詐欺令以偽卷侵權⑵「債務人」冒充債權人名義交付虛造「新型專利申請讓與權契約書...」⑶因債務人訴訟詐欺之偽卷,以行政機關行使偽造文書⑷「債務人」主管機關故意侵權而衍生再冒充「債權人卷證」向國家訴訟詐欺之偽卷)㈡請釋明侵權行為原因事實(行為人侵權行為事實時間地點)。

㈢請提出伍億貳仟捌佰萬之計算方式。

㈣請提出已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菊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