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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司促字第 41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1585號債 權 人 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為返還畫作1400號,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