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153號聲 請 人 吳宇宏相 對 人 超聯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福謙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經本院95年度智字第19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超聯興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嗣原被告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智上字第10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吳宇宏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已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上訴人超聯興業有限公司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上訴人吳宇宏所享有新型第221021號『可變換風葉之排風扇結構改良』專利之產品。」並駁回被告即上訴人超聯興業有限公司之上訴,暨諭知第一、二審(已確定部分除外)之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超聯興業有限公司負擔。嗣上訴人超聯興業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0號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超聯興業有限公司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7,735元 │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鑑定費│ 48,000元 │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鑑定費│ 128,300元 │ 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26,002元 │ 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9,750元 │ 相對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不││ │ │ 予列計 │├──────┼───────┼───────────────┤│第二審鑑定費│ 63,000元 │ 相對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不││ │ │ 予列計 │├──────┼───────┼───────────────┤│第三審裁判費│ 34,912元 │ 相對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不││ │ │ 予列計 │├──────┼───────┼───────────────┤│合計 │ 387,699元 │ │├──────┼───────┼───────────────┤│相對人應負擔│ 52,009元 │計算式: ││之訴訟費用額│ │(60400+48000)×8%+17335+26││ │ │002=5200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說明:原告即聲請人僅就第一審判││ │ │ 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超聯興業││ │ │ 有限公司不得製造、為販賣││ │ │ 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 │ │ 上述目的而進口聲請人所享││ │ │ 有系爭專利產品之部分聲明││ │ │ 不服,其餘部分未據聲明不││ │ │ 服,均已告確定,是該確定││ │ │ 部分聲請人仍應依第一審法││ │ │ 院諭知,負擔92%訴訟費用││ │ │ ;又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部分││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 │ 60,400元(本院95年度智字││ │ │ 第19號裁定參照),則該部││ │ │ 分裁判費及第一審鑑定費應││ │ │ 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8%。 ││ │ │ 至於被告不得再製造、為販││ │ │ 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 │ │ 上述目的而進口原告所享有││ │ │ 之新型專利權所屬產品部分││ │ │ 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後勝訴確││ │ │ 定,是該部分裁判費17,335││ │ │ 元仍應由相對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