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769號聲 請 人甲○○○(即喬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上列聲請人因喬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喬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國公司)於辦理清算期間,原清算人胡永球於99年4月6日不幸亡故,致未能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茲因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股東分散各地聯絡不易,目前正積極召集股東會改選清算人,為選任新任清算人及辦理清算事務,爰由監察人甲○○○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將期限自民國(下同)99年5月4日起,再展期6個月。
三、查原相對人公司清算人胡永球於92年7月30日就任後,即進行清算程序,前因股東眾多,清算業務進行不易,經本院准許將清算期間延展至99年5月3日止。本次則因原清算人於99年4月6日死亡,為召集股東會選任新任清算人事宜,故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揆之首開意旨,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