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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781號聲 請 人 癸○○

己○○乙○○子○○辛○○庚○○丑○○壬○○相 對 人 祭祀公業何合季法定代理人 丁○○

戊○○丙○○上當事人間請求強制修繕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捌佰零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強制修繕事件,經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6801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之訴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後,另為上訴人即聲請人部分勝訴之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3分之2,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連帶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 │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 │ 45,000元 │聲請人預納 │├──────┼───────┼───────────┤│土地複丈規費│ 8,205元 │聲請人預納 │├──────┼───────┴───────────┤│合計 │ 61,205元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0,803元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4捨5入) ││(3200+4800+45000+8205)×2/3=61205×2/3=40803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