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代 理 人 陳炳君受 選任人 張柏山
詹雅婷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被繼承人董曉峰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改任張柏山、詹雅婷為被繼承人董曉峰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董曉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㈠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㈡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者。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有第147條第2項及第148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改任之,非訟事件法第148條及第15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前條第1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68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董曉峰(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巷○○號4樓)於94年10月2日死亡,且繼承人之有無不明,其親屬即姨母涂秋梅、舅父涂吉松、涂吉炎、涂吉龍、表妹張珮琳則於94年10月10日召開親屬會議,共同決議選定張柏山(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詹雅婷(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董曉峰之遺產管理人,並經鈞院94年度財管字第81號民事裁定准予備查。嗣因被繼承人之大陸配偶羅雪花於96年8月13日向鈞院為繼承之表示,經鈞院96年度聲繼字第43號准予備查在案後,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業經鈞院97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然現因羅雪花對被繼承人董曉峰之遺產繼承權已遭確定判決確認不存在,其自繼承開始時起即非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故未有上開條例規定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情形,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爰聲請改定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鈞院97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鈞院96年度聲繼字第43號民事裁定暨家事法庭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家再字第4號民事判決暨民事裁定(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董曉峰之遺產管理人,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94年度財管字第81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本案既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即未有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之必要,且被繼承人死亡後,其親屬間曾組成親屬會議共同決議選任張柏山、詹雅婷為遺產管理人,基於家庭自治原則之貫徹,應有改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而選定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亦需考量其適切性,亦即應以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情形瞭解較深者優先選任為宜,本院審酌關係人張柏山、詹雅婷於94年10月10日曾由被繼承人親屬會議共同決議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於94年11月18日經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81號准予備查,至97年間始解除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此有本院97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可參,期間渠等曾清算被繼承人遺產,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之財產及債權債務,自較他人知之甚詳,對遺產之管理不生窒礙,且關係人張柏山、詹雅婷於本院99年12月1日訊問時均到庭表示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復據關係人即被繼承人之姨母兼其他親屬成員涂吉松、涂吉炎、涂吉龍、張珮琳之代理人涂秋梅到庭表示同意。執此,本院認為由張柏山、詹雅婷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改定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