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70號原 告 甲○○上開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關於非財產權之訴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原告於理由欄中併為財產上之請求,即請求給付慰撫金五十萬元(未於訴之聲明中表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原告併請求返還財物部分,未據查報訴訟標的之價額,致無從核定該部分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併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依法繳納該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