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再字第3號上 訴 人 蕭利雄即再審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金娥間離婚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婚再字第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