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2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李蕙菁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與李蕙菁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訴字第50號),因其無任何積蓄資產,實無能力支付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上開文件在卷可稽。據前開資料所示,聲請人名下並無不動產,且其九十七年度總收入僅為新台幣106512元,是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以認定;又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