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79號聲 請 人 周惠蘭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相 對 人 林榮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44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447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為證,核閱屬實,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