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382號聲 請 人 陳又慈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志間定扶養費事件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補正兩造最新戶籍膽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382號聲 請 人 陳又慈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志間定扶養費事件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補正兩造最新戶籍膽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