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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葉海麗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葉海麗及相對人王國信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相關戶籍登記資料。

二、代理人許建停應提出受聲請人葉海麗委託之委託書,且委託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1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