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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93號上訴人即被 告 戴怡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文科因99年度家訴字第193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2,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裁判日期:201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