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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46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 000000000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被告本國戶政資料及詳細住址或其現於大陸地區仍有居留許可權之證明(前提出之居留許可期限至民國98年10月9日止)或其他足資證明被告住居所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1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