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64號原 告 丁○○○被 告 乙○○
己○○丙○戊○○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甲○○原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38,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