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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7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按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得與第 1 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離婚之訴,業經本院於99年5月17日以99年度婚字第63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繫屬在案,原告在本院另行提起本件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移送兩造離婚事件繫屬中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裁判日期:201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