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18號原 告 戊○○
丙○○丁○○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當事人間確認遺囑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返還被繼承人龔正生前所持有之「中台福座骨灰罈塔位使用權憑證」650張等,而龔正生前所持有之中台福座骨灰罈塔位,目前整批出售之成交單價約略介於新台幣(下同)12,000元至15,000元之間,有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民國99年8月19日財百福字第099081901號函在卷可憑,另龔正之乾女兒劉美蓉到庭稱當時單價約為8,000元(見本院99年度家全字第25號假處分案件99年7月28日訊問筆錄)。原告雖主張該憑證係龔正生前以每張1,000元,向第三人賴及常(現名賴泳潭)投資購買,惟業據證人賴泳潭到庭結證稱並無計算價錢等語(見99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原告之主張,應無可取。本院認上開使用憑證之單價,至少為8,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5,200,000元(6508,000=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