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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18號原 告 戊○○

丙○○丁○○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當事人間確認遺囑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均已於民國99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日期: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