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64號原 告 林春喜
林芸家
5樓原 告 林慧玲原 告 林蕙芳原 告 林美嬌原 告 林進山原 告 陳秀玉原 告 林見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愛蘭間請求確認繼承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詳細地址,及常住人口登記卡、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被告住居所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