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0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協議內容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訴訟標的價額(即載於離婚協議書第二項內容相關物品之價值)之計算式,以為審核本件裁判費用之參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淵瀛裁判案由:履行協議內容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