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0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協議內容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訴訟標的價額(即載於離婚協議書第二項內容相關物品之價值)之計算式,以為審核本件裁判費用之參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內容
裁判日期:20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