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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00號原 告 李忠益原告與被告鐘郁昕間履行協議內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內容
裁判日期:201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