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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60號原 告 林鈺娟訴訟代理人 林瑞源被 告 許逸偉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律師當事人間撤銷婚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等
裁判日期:201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