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60號原 告 林鈺娟訴訟代理人 林瑞源被 告 許逸偉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律師當事人間撤銷婚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裁判案由:撤銷婚姻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