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460號上 訴 人 許逸偉上訴人與林鈺娟因九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四六○號撤銷婚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