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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小上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小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徐震乾被 上訴 人 林吳秀絨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介紹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99年7月8日本院99年度小上字第38號民事裁判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伊不服要上訴,二審審判長法官、相對人等要出庭,原審判決廢棄云云。

三、查上訴人前曾因不服本院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567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以其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認其上訴不合法,而於民國99年6月4日已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自不得再對已確定之裁判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該裁定係屬不得提起上訴或抗告之第二審裁判,茲上訴人仍對此提起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王銘

法官 鍾啟煒法官 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裁判案由:給付介紹費
裁判日期:201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