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峰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祥生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送達代收人 江慧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清溪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00號給付承攬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1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82萬7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075元,以上合計117790元(29715+88075=11779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