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欣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18,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