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甲○○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本院裁.
主 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育仁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育仁國民小學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
1 份、主管機關核准修正之公函影本1份、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育仁國民小學捐助章程條文,經董事會於民國98年10月2日會議決議修正,本院衡酌其修正理由係為配合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修正公布,而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育仁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