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本院裁.
主 文財團法人朝陽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朝陽科技大學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正,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1 份、主管機關核准修正之公函影本1 份、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各1 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 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 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朝陽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條文,經董事會於民國98年6 月22日會議決議修正,本院衡酌其修正理由係為配合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修正公布,暨修正條文經呈報主管機關教育部後,已依教育部98年11月9 日台技(二)字第0980194576號函文所示內容酌予增刪文字,並由教育部98年12月21日台技(二)字第0980221025號予以核定等情。因認本件捐助章程之修正核屬必要。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