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法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2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靜宜大學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本院裁.

主 文「財團法人靜宜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靜宜大學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靜宜大學之董事長,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所修正,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准修正之公函、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均為影本),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靜宜大學捐助章程條文,前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本院衡酌其修正理由係為配合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另增修條文前經呈報主管機關教育部,由教育部於99年4月19以台高(四)字第0990061891號函文為文字修正後予以核定在案。本件捐助章程之增修,核屬必要。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爰將「財團法人靜宜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財團法人靜宜大學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所示。

三、聲請人另聲請增訂捐助章程第十六條第二項為:「前項所定會議七日前,指開會通知單發文日之次日起算至開會當日前一日止,至少滿七日。」。但查,聲請人所提出增訂捐助章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示之「指開會通知單發文日之次日起算」之內容,核與「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第五條第二項所示「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應包括會議召集人、會議通知方式,及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列重要事項討論案之開會通知與議程內容應在一定期間內『送達』各董事之相關事項。」不符,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裁判日期:201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