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3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聲請人聲請准對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之法人章程為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件所示「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廢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之董事長,該法人原分別訂立有捐助章程及如附件所示之董事會組織章程。前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將董事會組織章程之相關規定,移併至捐助章程中而為規定,並經鈞院99年度法字第29號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在案,是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已無繼續存在之必要,爰檢具鈞院99年度法字第29號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裁定影本,聲請裁定准予廢止「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經查,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訂有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其原有之董事會組織章程,前於該法人第17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時,一併決議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一節,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調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之相關法人登記卷宗及本院99年度法字第29號變更章程處分事件卷宗可參。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原所訂立如附件所示之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原有主要內容,既經於捐助章程中予以新增,並由本院以99年度法字第29號裁准變更捐助章程處分在案,而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爰將如附件所示「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予以廢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