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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監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張仕賢律師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附件漏列,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裁判日期:201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