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229號上 訴 人 陳夜蘭訴訟代理人 楊程翔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被上訴人 張振達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2660號塗銷登記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下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即原告(下稱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民國98年7月15日以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向訴外人林佳賢購買其所有坐落台中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2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台中縣○○鄉○○路○○○巷○○弄○○號),與同段64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嗣於同年8月12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而被上訴人於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後,即通知無權占有上開房屋之上訴人,請求遷離,惟不獲置理,爰依民法第767條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遷讓房屋云云。嗣經原審判決原告全部勝訴後,被告不服提起本件上訴。茲因上訴人之子楊程翔已對被上訴人及訴外人林佳賢提起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之訴,由本院99年度訴字第2660號塗銷登記之訴審理中,因上揭案件與本件有關,為免裁判歧異,爰請求准予裁定停止訴訟等語。
三、查本院認上開民事事件審理之結果,為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有無物上請求權之先決問題。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周玉蘭法 官 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