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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簡上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229號上 訴 人 陳夜蘭訴訟代理人 楊程翔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被上訴人 張振達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660號塗銷登記事件訴訟,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0年2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劉惠娟法 官 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