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和牧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擔任和牧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和牧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和牧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執行清算完結,並於民國98年12月30日經本院中院彥非捌98司司159字第132546號核准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甲○○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法第332條規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茲經本院審閱98年度司字第2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98年度司司字第15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指定甲○○為和牧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