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8號受 罰 人 甲○○上受罰人因宗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而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宗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就任,此有同意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受罰人應於就任後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然受罰人自98年10月26日就任清算人,依法應於99年4月25日完結清算,而受罰人卻未於期限內清算完結,且未於期滿前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乃遲至99年5月14日始向本院聲報展期(見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860號卷卷附民事清算展期聲報狀上之本院收文章),足認本件受罰人確有未於前揭法定6個月之期間內完結清算之情事,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