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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8號聲 請 人 賈惠安代 理 人 黃紫芝 律師相 對 人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訓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另行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張耿尉會計師為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要旨參照)。又選派檢查人,乃法院固有之職權,法院本得依客觀公正之推薦而依職權為選派,不容聲請人僭越,亦即聲請人並無指定檢查人之權,惟若聲請人越權贅為聲請,該聲請自不生拘束法院之效力。且自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主要在於檢查公司財產及其他情形而非以特定之人為檢查人以觀,法院依法審核後選派其所指定以外之人為檢查人時,聲請人即已達其檢查公司之目的,要無非由何人檢查不可之理,是即應認其聲請已獲全部之滿足,而無須另駁回其指定特定人為檢查人之部分,核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蔡德芳會計師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548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確定,惟蔡德芳會計師日前以身體健康為由,陳報本院請求解除檢查人一職,而見諸本件選派之檢查人執行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任務,顯然艱鉅且繁重,以蔡德芳會計師所陳其目前之身體狀況,由其繼續執行檢查業務,恐有強人所難之處,懇請本院裁定將蔡德芳會計師檢查人之職務予以解任,並另行選派黃麒紘會計師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執上情聲請准許蔡德芳會計師解任檢查人之職務,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3日裁定准許。而聲請人聲請另行選派檢查人繼續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而聲請人片面指定選派黃麒紘會計師為檢查人,則尚非妥適,經本院另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該會於99年9月21日會總發字第09901917之1號函推薦張耿尉會計師為檢查人。本院認張耿尉會計師既由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予以檢查,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爰選派其為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