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3號聲 請 人 韻豐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福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韻豐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福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福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福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於民國99年7月12日經本院中院彥非陸99司司104字第67970號核准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韻豐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為福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本院上開函文影本1紙為證。
三、茲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可知韻豐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為福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且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