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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4號受 罰 人 甲○(即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甲○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7日聲請就任為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97年11月21日以中彥民經97司358字第12702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35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審核無訛。依上開規定,受罰人應於就任後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則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而受罰人自97年間就任清算人,卻遲於99年9月15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足認本件受罰人確未於前揭法定6個月之期間內完結清算,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審酌受罰人遲於99年9月15日始提出本件延展清算完結申請,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