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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9號聲 請 人 秋葉淳即日商三星大亞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上聲請人因日商三星大亞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秋葉淳為日商三星大亞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商三星大亞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日商三星大亞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而聲請本院准予備查;並經日商三星大亞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指定秋葉淳為其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秋葉淳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存。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同意書、帳冊清表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為日商三星大亞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且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30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裁判案由:指定帳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