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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 告 廖秀美即廖汝榮之財產管理人

一、原告與被告廖道昭祭祀公業間因請求祭祀公業分配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652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分配款
裁判日期:201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