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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 告 丙○○

乙○○蔡之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拆除違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被告占有土地面積,乘以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19,500元計算,因原告起訴狀未陳明被告占有土地之面積,使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明被告占有土地面積之價額並與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349,632元之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並按其合併計算後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物等
裁判日期:201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