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34,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33,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