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90號原 告 漢坤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予被告仕宇資訊有限公司間返還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