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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管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9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8,6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項
裁判日期: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