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乙○○與丙○○間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81,085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1,275,285元、房屋課稅現值新台幣50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 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