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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4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與價額所載:「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4,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08-31